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PDF 4頁)
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PDF 4頁)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眾、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航空運
輸銷售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代理客貨運輸銷售
業務的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以下簡稱空運銷售代理業),是指受民用航空運輸
企業委托,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名義代為處理航空客貨運輸銷售及其相關業務
的營利性行業。
(二)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經營運送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
企業。
(三)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以下簡稱銷售代理人),是指從事空運銷售代理業
的企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
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運輸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地區行政管理
機構),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第四條空運銷售代理業按照代理業務範圍,分為下列兩類:
(一)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際航線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的民用航
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二)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內航線除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外的民用航
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第五條管理空運銷售代理業,遵循下列原則:
(一)滿足社會需求,方便公眾,合理布局銷售代理網點;
(二)保護正當競爭,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條銷售代理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
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
第一條為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眾、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航空運
輸銷售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代理客貨運輸銷售
業務的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以下簡稱空運銷售代理業),是指受民用航空運輸
企業委托,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名義代為處理航空客貨運輸銷售及其相關業務
的營利性行業。
(二)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經營運送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
企業。
(三)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以下簡稱銷售代理人),是指從事空運銷售代理業
的企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
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運輸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地區行政管理
機構),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第四條空運銷售代理業按照代理業務範圍,分為下列兩類:
(一)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際航線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的民用航
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二)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內航線除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外的民用航
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第五條管理空運銷售代理業,遵循下列原則:
(一)滿足社會需求,方便公眾,合理布局銷售代理網點;
(二)保護正當競爭,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條銷售代理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
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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