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務管理辦法(討論稿)(doc 33頁)
租賃業務管理辦法(討論稿)(doc 33頁)內容簡介
租賃業務管理辦法(討論稿)目錄:
一、租賃對象和基本條件
二、租賃的方式
三、租賃期限和收益率
四、租賃程序
五、內務管理
六、附則
租賃業務管理辦法(討論稿)內容簡介:
為規範和加強對租賃業務的管理,提高租賃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及有關租賃規定並結合公司特點,特製訂本辦法。
一、租賃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租賃對象(承租人):須經工商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承租人具備基本條件:
1、租賃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要求的建設、生產經營與消費活動;
2、租賃項目確有經濟效益,有穩定的現金流或有可靠的償還租金來源。恪守信用,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手續費、租賃物件保險費、利息及殘值轉讓費;
3、在公司開立“租賃保證金”帳戶,接受租賃業務監督和結算監督,租賃交易全期內如實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
4、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5、除自然人和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特許經營許可證。
6、承租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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