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doc 18頁)
金融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金融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內容提要:
(一) 衍生產品合約的內容及內在風險概要;
(二) 影響衍生產品潛在損失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適當合理地運用擔保等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措施來減少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選擇適當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製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運用適當的風險評估方法或模型對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風險進行評估,按市價原則管理市場風險,調整交易規模、類別及風險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衍生產品交易的規模與類別,作好充分的流動性安排,確保在市場交易異常情況下,具備足夠的履約能力。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製操作風險的機製和製度,嚴格控製操作風險。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製法律風險的機製和製度,嚴格審查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資格。金融機構與交易對手簽訂衍生產品交易合約時應參照國際公認的法律文件,充分考慮發生違約事件後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範交易合約起草、談判和簽訂等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與衍生產品交易有關的會計、統計報表及其他報告。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對外披露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狀況、損失狀況、利潤變化及異常情況。
第二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製度、內部控製製度和業務處理係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出現重大業務風險或重大業務損失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提交應對措施。
金融機構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運行係統、風險管理係統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具體情況。
以上事項涉及外彙管理和對外支付事項的,應同時抄報國家外彙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其衍生產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電話錄音等資料。電話錄音應當保存半年以上,其他資料在交易合約到期後保存3年,以備核查,會計製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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