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條例doc28
旅行社管理條例doc28內容簡介
旅行社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5號發布 根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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