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貿易的準備與洽談(doc 31頁)
出口貿易的準備與洽談目錄:
1、出口前準備
2、洽談階段
3、合同簽訂
4、合同履行
5、出口前準備——目標市場選擇
6、出口前準備-目標市場選擇標準
7、出口前準備——目標市場模式選擇
8、出口前準備——目標市場策略選擇
9、出口前準備——客戶資信調查的途徑
10、解客戶的經營範圍和活動情況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1、出口前準備——客戶資信調查
12、出口前準備——客戶關係建立的途徑
13、洽談階段——接受
14、………………
出口貿易的準備與洽談內容提要:
洽談階段——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 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 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 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 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 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 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隻能由受盤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麵的聲明 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 盤人在答複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 加、限製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 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麵它約 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麵,發盤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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