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論述(doc 33頁)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論述(doc 33頁)內容簡介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論述內容提要:
“交貨”(delivery)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這個詞在Incoterms中有兩種不同含義。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其次,“交貨’也被用於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條款中。用於這第二種含義時,“交貨”首先意味著買方“接受”C組術語的基本宗旨,即賣方在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其次,“交貨”一詞還意味著買方有受領貨物的義務。為避免因買方提取貨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貯藏費,這後一種義務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合同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並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在這方麵,說買方必須“受領貨物”並不表示買方將其作為符合銷售合同而接受貨物,而隻是指買方接受這—事實,即賣方按C組術語A3 a)款訂立運輸合同,完成了將貨物交付運輸的義務。如果買方在目的地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與銷售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可使用銷售合同和適用的法律給予的任何一種補救辦法向賣方尋求補償。如前所述,此項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適用範圍。
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 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這種表述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將貨物交與”的表述含義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詞在很多術語中出現,如在EXW術語中表示交貨時間的條款(A4)中,在C組術語下關於賣方必須提供的單據和必須訂立的運輸合同的條款中(A8、A3)。當然,說清楚“通常”的含義並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是有可能認定該行業內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這種行事慣例即可作為參照。在此意義上,“通常”這個詞比“合理的”一詞更有幫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據日常實踐的評估,而是根據更難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則的評估。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還是需要判斷什麼是“合理的”。盡管如此,由於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詞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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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delivery)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這個詞在Incoterms中有兩種不同含義。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其次,“交貨’也被用於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條款中。用於這第二種含義時,“交貨”首先意味著買方“接受”C組術語的基本宗旨,即賣方在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其次,“交貨”一詞還意味著買方有受領貨物的義務。為避免因買方提取貨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貯藏費,這後一種義務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合同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並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在這方麵,說買方必須“受領貨物”並不表示買方將其作為符合銷售合同而接受貨物,而隻是指買方接受這—事實,即賣方按C組術語A3 a)款訂立運輸合同,完成了將貨物交付運輸的義務。如果買方在目的地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與銷售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可使用銷售合同和適用的法律給予的任何一種補救辦法向賣方尋求補償。如前所述,此項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適用範圍。
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 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這種表述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將貨物交與”的表述含義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詞在很多術語中出現,如在EXW術語中表示交貨時間的條款(A4)中,在C組術語下關於賣方必須提供的單據和必須訂立的運輸合同的條款中(A8、A3)。當然,說清楚“通常”的含義並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是有可能認定該行業內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這種行事慣例即可作為參照。在此意義上,“通常”這個詞比“合理的”一詞更有幫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據日常實踐的評估,而是根據更難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則的評估。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還是需要判斷什麼是“合理的”。盡管如此,由於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詞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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