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調查工作的實踐及其思考(doc 7頁)
審前調查工作的實踐及其思考(doc 7頁)內容簡介
審前調查工作的實踐及其思考內容提要:
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司法廳、公安廳實施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鹽城市審前調查工作始於2006年10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接受法院的委托,在檢察院的監督和公安部門的協助下,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轄區內,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具有管製、緩刑條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實施審前調查。市司法局經與市中院協調,按照審前調查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在接到法院的委托調查函後,各縣(市、區)司法局立即指定有管轄權的司法所,要求其迅速成立審前調查小組,開展審前調查工作。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司法所(社區矯正機構)通過調查走訪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監護人、就讀學校(工作單位)、同學(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社區組織、社區居民、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派出所等方式,了解其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與此同時,基層司法所判斷分析其再犯可能性,並形成調查評估報告,提出能否對其適用非監禁刑罰措施的建議,經縣(市、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審核後,提交法院。法院則在審判過程中參考吸收評價意見,依法作出有利於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矯正的公正裁判。2008年,鹽城市將審前調查的範圍逐步擴大到“依法有可能判處管製、緩刑等非監禁刑的”的被告人。2009年9月 ,鹽城市還接受鹽城監獄委托,首次對陳心越等17名罪犯,進行了假釋前評估,對加強罪犯假釋工作的銜接,提高假釋對象教育矯正質量,進行了社區矯正工作前置探索。為做好假釋前評估工作,各地相繼建立了評估小組,注重與社區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依托居(村)委會幹部和派出所管片民警等,開展情況調查。在對被調查對象情況排摸的過程中,以社區和公安派出所意見為基礎,從案前表現、社區鄰裏關係、個人成長經曆、前科劣跡情況、出獄後社會幫教條件等多個方麵著手,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社區矯正部門提前對申請假釋的犯人進行家庭情況的走訪,以及社區矯正環境的評估,並向監獄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為隨後的社區矯正工作奠定了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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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司法廳、公安廳實施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鹽城市審前調查工作始於2006年10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接受法院的委托,在檢察院的監督和公安部門的協助下,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轄區內,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具有管製、緩刑條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實施審前調查。市司法局經與市中院協調,按照審前調查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在接到法院的委托調查函後,各縣(市、區)司法局立即指定有管轄權的司法所,要求其迅速成立審前調查小組,開展審前調查工作。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司法所(社區矯正機構)通過調查走訪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監護人、就讀學校(工作單位)、同學(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社區組織、社區居民、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派出所等方式,了解其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與此同時,基層司法所判斷分析其再犯可能性,並形成調查評估報告,提出能否對其適用非監禁刑罰措施的建議,經縣(市、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審核後,提交法院。法院則在審判過程中參考吸收評價意見,依法作出有利於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矯正的公正裁判。2008年,鹽城市將審前調查的範圍逐步擴大到“依法有可能判處管製、緩刑等非監禁刑的”的被告人。2009年9月 ,鹽城市還接受鹽城監獄委托,首次對陳心越等17名罪犯,進行了假釋前評估,對加強罪犯假釋工作的銜接,提高假釋對象教育矯正質量,進行了社區矯正工作前置探索。為做好假釋前評估工作,各地相繼建立了評估小組,注重與社區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依托居(村)委會幹部和派出所管片民警等,開展情況調查。在對被調查對象情況排摸的過程中,以社區和公安派出所意見為基礎,從案前表現、社區鄰裏關係、個人成長經曆、前科劣跡情況、出獄後社會幫教條件等多個方麵著手,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社區矯正部門提前對申請假釋的犯人進行家庭情況的走訪,以及社區矯正環境的評估,並向監獄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為隨後的社區矯正工作奠定了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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