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調查處理程序介紹(doc 11頁)
食物中毒調查處理程序介紹(doc 11頁)內容簡介
食物中毒調查處理程序介紹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做好食物中毒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製定本程序。
第二條 食物中毒的管轄
(一)由直接提供可疑中毒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不能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物中毒由進食地點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
(二)接到報告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立即向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通報情況,並開展初步調查,將調查資料的原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需要跨區域調查時,應將情況及時通報市衛生監督機構及相關衛生監督機構,並做好相關資料的轉接工作,相關衛生監督機構必須積極協助調查處理。
(三) 食物中毒調查處理管轄有爭議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四)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或參加以下食物中毒的調查處理(詳見《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總則》(三)現場調查處理:3、發生以下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時,市衛生監督機構應到達現場指導、參與現場調查處理的規定。
(五)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食物中毒的全麵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六)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造成食物中毒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條 接報與上報
按《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總則》規定的標準、時限、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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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食物中毒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製定本程序。
第二條 食物中毒的管轄
(一)由直接提供可疑中毒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不能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物中毒由進食地點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
(二)接到報告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立即向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通報情況,並開展初步調查,將調查資料的原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需要跨區域調查時,應將情況及時通報市衛生監督機構及相關衛生監督機構,並做好相關資料的轉接工作,相關衛生監督機構必須積極協助調查處理。
(三) 食物中毒調查處理管轄有爭議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四)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或參加以下食物中毒的調查處理(詳見《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總則》(三)現場調查處理:3、發生以下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時,市衛生監督機構應到達現場指導、參與現場調查處理的規定。
(五)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食物中毒的全麵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六)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造成食物中毒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條 接報與上報
按《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總則》規定的標準、時限、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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