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製度(doc 7頁)
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秩序,方便購機者購買農機補貼產品,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農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機辦)確認的市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及服務的經銷(代理)商(以下簡稱經銷商)的管理。經銷商在農機補貼產品之外的經營活動不受本辦法約束。
第三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經銷商的管理。對經銷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證質量、優質服務、誠實守信、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經銷商的分類
按照經銷商經銷、服務覆蓋範圍和履約能力,分為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兩類。
總經銷商指由已列入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中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推薦,經市農機辦確認,在全市範圍內具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權的企業和經營者。
二級經銷商指由總經銷商推薦,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初審,經市農機辦確認,在所在區縣內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企業和經營者。
第五條 確認的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的有效時間為公告之日至下一年確定經銷商之前。
第六條 經銷商應誠實守信,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有關政策,在其經銷範圍內不斷建立健全經銷和售後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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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秩序,方便購機者購買農機補貼產品,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農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機辦)確認的市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及服務的經銷(代理)商(以下簡稱經銷商)的管理。經銷商在農機補貼產品之外的經營活動不受本辦法約束。
第三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經銷商的管理。對經銷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證質量、優質服務、誠實守信、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經銷商的分類
按照經銷商經銷、服務覆蓋範圍和履約能力,分為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兩類。
總經銷商指由已列入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中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推薦,經市農機辦確認,在全市範圍內具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權的企業和經營者。
二級經銷商指由總經銷商推薦,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初審,經市農機辦確認,在所在區縣內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企業和經營者。
第五條 確認的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的有效時間為公告之日至下一年確定經銷商之前。
第六條 經銷商應誠實守信,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有關政策,在其經銷範圍內不斷建立健全經銷和售後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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