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南寧市家畜定點屠宰及家畜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doc 10頁)
關於修改《南寧市家畜定點屠宰及家畜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內容提要:
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南寧市家畜定點屠宰及家畜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一款“南寧市副食品局負責全市家畜屠宰、家畜產品銷售、加工冷藏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家畜屠宰、家畜產品銷售、加工冷藏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第二款“邕寧縣、武鳴縣貿易局和郊區副食品局負責本轄區的家畜屠宰和家畜產品銷售管理工作”修改為“市轄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家畜屠宰和家畜產品銷售管理工作”。
三、第七條“開辦定點屠宰場(廠、點)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屠宰場(廠、點)的選址、設計必須報經規劃部門批準;(二)屠宰區布局合理、屠宰工藝流程符合獸醫衛生及環境保護要求,無交叉汙染;(三)設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離圈、屠宰間、急宰間、內髒整理間和病、死畜無害化處理及糞便、汙水物處理設施,經處理後的糞便、汙水物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四)工作間的地麵、牆裙用無毒材料製成,不滲水,便於衝刷消毒;(五)備有麻電、屠宰吊掛、照明設備、專用容器及運輸工具;(六)備有檢驗設備、檢驗工具、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七)有相應的質量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屠宰工人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方可上崗。(八)有切實可行的獸醫衛生、消毒製度和符合屠宰加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規範等管理製度。(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修改為“家畜定點屠宰廠、場(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四)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汙染物處理設施;(六)有家畜及家畜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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