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深圳海關加工貿易企業電子帳冊報核操作規程(doc 9頁)
論深圳海關加工貿易企業電子帳冊報核操作規程(doc 9頁)內容簡介
論深圳海關加工貿易企業電子帳冊報核操作規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出口保稅貨物的報核管理,統一作業規範,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深圳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的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定期報核”是指企業按海關規定將一段時間內進出口貨物的單證及實際庫存向海關申報,海關對有關單證進行比對核實後,對企業申報實際庫存予以核定的過程。包括“報關單證(含報關單及申報單,下同)對比”、“庫存對比”和“通過”三個作業環節。
第三條 企業應在“電子賬冊”正式開通後的第4個月內,按海關規定的報文格式(《海關關於企業報核申請表》,詳見附件1),將前3個月保稅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報關數量、單耗及實際庫存等情況向主管海關發送報核申請。
此後原則上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報核手續,報核時間應每年至少一次與企業結算時間同步。
第四條 企業向海關發送報核申請時,海關計算機根據報核數據邏輯參數對其報文資料先進行邏輯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自動予以退單並提示企業。
第五條 主管海關應指定專人負責每天按時開啟計算機,查閱是否有企業未通過審核處理的報核申請,並按要求對計算機提示信息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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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出口保稅貨物的報核管理,統一作業規範,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深圳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的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定期報核”是指企業按海關規定將一段時間內進出口貨物的單證及實際庫存向海關申報,海關對有關單證進行比對核實後,對企業申報實際庫存予以核定的過程。包括“報關單證(含報關單及申報單,下同)對比”、“庫存對比”和“通過”三個作業環節。
第三條 企業應在“電子賬冊”正式開通後的第4個月內,按海關規定的報文格式(《海關關於企業報核申請表》,詳見附件1),將前3個月保稅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報關數量、單耗及實際庫存等情況向主管海關發送報核申請。
此後原則上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報核手續,報核時間應每年至少一次與企業結算時間同步。
第四條 企業向海關發送報核申請時,海關計算機根據報核數據邏輯參數對其報文資料先進行邏輯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自動予以退單並提示企業。
第五條 主管海關應指定專人負責每天按時開啟計算機,查閱是否有企業未通過審核處理的報核申請,並按要求對計算機提示信息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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