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計劃法初論(doc 39頁)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計劃法初論(doc 39頁)內容簡介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計劃法初論
一般說來,計劃是指人們為了實現某種目的而對未來的行動所作的設想和部署。它是人們在多領域、多層次上使用的一種自覺的行為。在任何領域、任何層次上完整的計劃,都必須具備目標、時限和主體三大要素。常識告訴我們,工作的內容越是複雜,參與實施計劃的行為主體和涉及的環節越多,越需要計劃性。我國古代就有“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的思想。西方經濟學家也闡明了這個道理:“雖然我們無法預見未來,但如果我們沒有根據當時所得到的信息而製定的未來計劃,我們就無法合理地行事。”[②]工作有計劃,至少可取得有序、協調、效率的優越性。所謂有序,是指因為有了明確的目標以及為此而確定的步驟、重點、分工等,可在實現過程中分別輕重緩急,保證重點,為全局奠定基礎,有條不紊。所謂協調,是指通過計劃作出事先的協調,處理好在計劃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的總目標與子目標之間、各具體目標之間、預期目標與時間約束之間、目標與手段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促進目標的順利實現。所謂效率,是指因為有序和協調,盡可能地激勵了行為主體的積極性,合理地挖掘並組織相關的條件,減少了盲目性,避免操作中的重複浪費,因而有利於提高效率。[③]有序、協調、效率的優越性也就構成了計劃的一般價值。
一、計劃及其法律化要求
(一)計劃的含義與一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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