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共服務管理設施配置標準(DOC 30頁)
社區公共服務管理設施配置標準(DOC 30頁)內容簡介
主要目錄:
1.總則
2.術語
3.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
4.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原則與依據
5.標準街道社區
6.標準基層社區
7.農村社區
主要內容:
4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原則與依據
4.1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原則
4.1.1 在確定社區各級規模時,應考慮到當前的行政管理體製、人口規模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經濟效益。
4.1.2 在確定各級社區配置公共服務設施類別時,應本著服務便利,與社區規模、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承擔的功能相適應。
4.1.3 本標準各級社區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是社區建設和管理中必須考慮的最基本項目,另外,還可根據實際需求增加表列外的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4.2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依據
4.2.1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依據除遵從《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2版)GB50180-93的基礎上,還參照了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5.1 標準街道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
5.1.1 標準街道社區的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項目包括:社區行政管理服務設施、社區安全保障服務設施、社區醫療保健服務設施、社區老年人服務設施、社區文化體育設施、社區商業服務設施六類。
5.2 標準街道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
5.2.1 社區服務中心宜布局在標準街道社區中心區域,可與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布置。
5.2.2 派出所、救助管理服務中心宜集中布置。派出所應當布局在標準街道社區中心區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麵與市政道路有便捷聯係。
5.2.3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設置在交通便捷、服務距離適中的地段。
5.2.4 老年服務中心(站)宜布局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臨近醫療設施、綠化環境好的地方。
5.2.5 社區圖書館館址應選擇位置適中、交通方便、環境安靜的地方,宜和文化活動中心集中布置。
5.2.6 健身場地可設置在適宜的公共綠地中,鼓勵利用各種土地資源,並與其它社區配套統籌考慮。
5.2.7 副食品市場原則上不宜直接設在住宅底層或裙房,並與住宅保持適當距離。
5.2.8 郵政儲蓄和綜合超市宜集中布置,布局接近標準街道社區的地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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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2.術語
3.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
4.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原則與依據
5.標準街道社區
6.標準基層社區
7.農村社區
主要內容:
4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原則與依據
4.1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原則
4.1.1 在確定社區各級規模時,應考慮到當前的行政管理體製、人口規模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經濟效益。
4.1.2 在確定各級社區配置公共服務設施類別時,應本著服務便利,與社區規模、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承擔的功能相適應。
4.1.3 本標準各級社區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是社區建設和管理中必須考慮的最基本項目,另外,還可根據實際需求增加表列外的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4.2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依據
4.2.1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依據除遵從《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2版)GB50180-93的基礎上,還參照了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5.1 標準街道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
5.1.1 標準街道社區的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項目包括:社區行政管理服務設施、社區安全保障服務設施、社區醫療保健服務設施、社區老年人服務設施、社區文化體育設施、社區商業服務設施六類。
5.2 標準街道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
5.2.1 社區服務中心宜布局在標準街道社區中心區域,可與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布置。
5.2.2 派出所、救助管理服務中心宜集中布置。派出所應當布局在標準街道社區中心區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麵與市政道路有便捷聯係。
5.2.3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設置在交通便捷、服務距離適中的地段。
5.2.4 老年服務中心(站)宜布局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臨近醫療設施、綠化環境好的地方。
5.2.5 社區圖書館館址應選擇位置適中、交通方便、環境安靜的地方,宜和文化活動中心集中布置。
5.2.6 健身場地可設置在適宜的公共綠地中,鼓勵利用各種土地資源,並與其它社區配套統籌考慮。
5.2.7 副食品市場原則上不宜直接設在住宅底層或裙房,並與住宅保持適當距離。
5.2.8 郵政儲蓄和綜合超市宜集中布置,布局接近標準街道社區的地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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