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5上海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PDF 45頁)
DGJ08-5上海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PDF 45頁)內容簡介
主要目錄:
1.總 則
2.術 語
3.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原則與設置要求
3.1 布局原則
3.2 設置要求
4.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指標
5.舊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差別配置原則
6.公益性設施實施原則
附錄A 附表
附錄B 本標準用詞說明
主要內容:
5 舊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差別配置原則
5.0.1 本標準是被人均居住用地 25~40m2 時配置公共服務設施的標準,當舊區改造人均居住用地小於25m2 時,其公共服務設施可差別配置,指標可折減,但不得小於本標準的60%,或不得低於改造前的用地麵積和控製性編製單元規劃所確定的麵積。
5.0.2 對於不同時期按 1988 年、1996 年、2002 年《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建造的居住區,可根據實際條件、通過多種途徑,逐步使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麵積或建築麵積達到本標準。
6 公益性設施實施原則
6.0.1 行政管理類設施原則上由政府投資實施。
6.0.2 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信息苑、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遊泳館、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公益性設施原則上由政府投資實施,也可由政府有關部門與社會團體共建,但不能改變設施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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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2.術 語
3.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原則與設置要求
3.1 布局原則
3.2 設置要求
4.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指標
5.舊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差別配置原則
6.公益性設施實施原則
附錄A 附表
附錄B 本標準用詞說明
主要內容:
5 舊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差別配置原則
5.0.1 本標準是被人均居住用地 25~40m2 時配置公共服務設施的標準,當舊區改造人均居住用地小於25m2 時,其公共服務設施可差別配置,指標可折減,但不得小於本標準的60%,或不得低於改造前的用地麵積和控製性編製單元規劃所確定的麵積。
5.0.2 對於不同時期按 1988 年、1996 年、2002 年《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建造的居住區,可根據實際條件、通過多種途徑,逐步使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麵積或建築麵積達到本標準。
6 公益性設施實施原則
6.0.1 行政管理類設施原則上由政府投資實施。
6.0.2 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信息苑、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遊泳館、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公益性設施原則上由政府投資實施,也可由政府有關部門與社會團體共建,但不能改變設施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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