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及業務管理工作知識規範(DOC 47頁)
機動車駕駛證及業務管理工作知識規範(DOC 47頁)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管理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機動車駕駛證及業務管理工作知識規範(DOC 47頁)簡介:
第一條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設置受理崗、考試崗和檔案管理崗。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批準申請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數據庫規範和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管理數據庫。按照機動車駕駛證信息采集和簽注標準,將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係統,打印有關證、表。按照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印章標準使用印章。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申請的準駕車型等符合規定;
2、通過計算機管理係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並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係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
4、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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