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申報鑒證及業務管理操作指南(DOC 58頁)
企業納稅申報鑒證及業務管理操作指南(DOC 58頁)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彙算清繳鑒證業務準備
企業納稅申報鑒證及業務管理操作指南(DOC 58頁)簡介:
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以下簡稱“彙算清繳鑒證業務準則”),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
第三條 根據彙算清繳鑒證業務準則第七條規定的承接彙算清繳鑒證業務應當具備條件,承接業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執行業務的注冊稅務師應具備專門知識、職業經驗、專業訓練和業務能力等四個方麵的專業能力,正確判斷鑒證材料的正確與錯誤。不承攬不能勝任的鑒證業務,避免鑒證風險。
(二)應按照質量控製執行規範建立內部控製製度並能夠有效運行,正常情況下能夠保證內部製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控製缺陷造成的管理風險。
(三)彙算清繳鑒證業務證據未經鑒證,不得對客戶的鑒證事項發表意見;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避免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表不實的鑒證結論,而造成鑒證風險。
(四)鑒證時應充分估計鑒證中存在的風險,是否超出事務所的承擔能力。對超出事務所承擔能力的風險,應考慮追加鑒證程序或終止鑒證業務。
第四條 根據彙算清繳鑒證業務準則第八條的規定,承接彙算清繳鑒證業務前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與被鑒證人達成以下業務意向:鑒證項目名稱、鑒證項目年度、鑒證項目要求、鑒證項目完成、鑒證收費金額、雙方法律責任、生效條件。
(二)受托方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鑒證範圍、取證條件等方麵受到限製時,不允許執意惡性承攬;委托方不能為應付稅務機關的申報管理要求,惡性壓價不顧納稅風險作為委托條件,或者收買鑒證執業人員出具不適當的報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評價和證明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充分披露報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納稅申報信息。
(四)了解被鑒證人的納稅法律環境,充分估計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麵的法律適用風險,充分考慮稅法鑒證水平、納稅申報管理水平、執法規範程度、政府和公眾對稅收的認同度等因素,對稅法遵從度的影響。對稅收法律環境較差的鑒證業務,應考慮在業務約定書中對雙方責任做特殊約定或考慮放棄鑒證業務。
(五)根據彙算清繳鑒證業務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取得的被鑒證人基本情況資料,應按照彙算清繳鑒證業務準則第八條的規定編製企業基本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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