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機構合作管理及業務管理調研報告(DOC 77頁)
私募機構合作管理及業務管理調研報告(DOC 77頁)目錄:
第一章 私募投資機構基本情況
第二章 2010私募投資市場發展分析
第三章 銀行與私募機構合作業務分析
第四章 銀行同業私募業務案例分析
第五章 銀行與私募機構合作業務建議
私募機構合作管理及業務管理調研報告(DOC 77頁)簡介:
一、私募基金
1.私募基金定義及分類
基金按是否麵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期貨投資基金(標的為期貨合約)、貨幣投資基金(標的為外彙)、黃金投資基金(標的為黃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資基金,標的為PE與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產投資基金,標的為房地產)、TOT trust of trust(信托投資基金,標的為信托產品)、對衝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標的為套利空間)、股權投資基金(標的為公司股權)等等;以上這麼多的基金形態,很多都是西方國家有,而在中國卻隻有此類概念並無實體。
“私募基金”這一概念在當今的金融經濟領域被廣泛使用,但在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典和大辭典中都沒有相應的詞彙和定義,可見到目前為止“私募基金”在各國都還不是一個法定的規範概念。通常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它是通過向特定投資者、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按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我們通常所講的“私募”或“私募機構”就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製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麵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的快速發展,證明了其頑強的生命力。這與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的優勢不無關係。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點: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有針對性,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如在美國,對衝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淨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製。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2)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寬鬆,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更加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資更具隱蔽性,受市場追蹤的可能性較小,投資收益可能會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也有較大特點。私募基金一般實行合夥人製,能有效降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的委托代理風險。合夥製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夥人與一般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出資人,一般合夥人由投資專家組成,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資本及少量現金。收益分配上是有限合夥人也獲得較大部分。而投資失敗,一般合夥人的出資將首先受到損失。這就形成以下局麵,一方麵,豐厚的投資收益分配成為激勵一般合夥人的巨大動力;另一方麵,對一般合夥人而言,首先承擔損失的責任可約束其道德風險,這樣委托代理風險大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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