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及實務管理知識試題答案(DOC 47頁)
國際貿易及實務管理知識試題答案(DOC 47頁)簡介:
主要不同點:
(1)在FOB下,由買方負責安排船運並支付運費,但在CFR下,則由賣方負責安排租船定艙並支付運費;
(2)在FOB下,賣方隻須提供交貨的通常交貨證明以證明其已交貨,隻在買方有所要求時,才協助其取得運輸單據,但在CFR下,賣方須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憑該運輸單據,買方可在目的港向承運人索取貨物或在運輸途中將貨物轉售;
(3)通常FOB多使用於由買方租船的交易;而CFR則多使用於通常的交易;
(4)在FOB下,必須約定裝運港;而在CFR下,則必須約定目的港;
(5)在FOB下,常發生船舶已到港,而賣方無法交貨,或貨已準備好,船舶卻未到港或遲到的情形,在CFR則無此種問題;
(6)在FOB下,在裝載費用方麵常發生應由何方負擔的問題,而在CFR下,則常發生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的糾紛。
實務中,常將CIF術語稱為“海上CIF”,而將後述的CIP術語稱為“聯合運輸的CIF”,兩者的區別如下:
(1)在運輸方式上:CIP術語可使用在包括聯合運輸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而CIF術語則隻能使用在以海運或內河運輸的交易。
(2)在交貨地點上:CIP術語下的交貨地點在第一承運人(First Carrier)營業處所;而CIF術語下的交貨地點則在裝運港船舶上。
(3)在風險轉移上:在CIP術語下,貨物風險是以其交給第一承運人時作為風險轉移的界限;而在CIF術語下,則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作為風險的分界點。
(4)在賣方應提供的運輸單據上:在CIP術語下,賣方應提供的運輸單據不必注明“On Board”字樣;但在CIF術語下,賣方應提供注明“On Board”宇樣的運輸單據。在CIF術語下,賣方所提供的運輸單據必須可使買方在目的港向承運人索取貨物,而且,除另有約定外,尚須能使買方以轉讓單據或通知承運人等方式將運輸途中的貨物轉售給下一買方,CIP術語的運輸單據則沒有此項要求。
(5)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不同:在CIF術語下,賣方通常隻要交出代表貨物的海運提單,一般貨物所有權就轉移至買方;但在CIP術語下,不能僅通過交付運輸單據而使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若其為可流通轉讓提單除外),因為陸上運輸和航空運輸中所用的運輸單據與海運提單的法律性質不同。
(6)費用承擔不同:在CIF術語下,賣方須承擔把貨物運到目的港的運費及保險費;但在CIP術語下,賣方須承擔把貨物運到目的地為止的運費及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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