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正(doc 10頁)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正(doc 10頁)內容簡介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
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製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麵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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