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doc 6頁)
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
一、出口收彙核銷單的編號,由出口報關單位填寫在專為出口收彙核銷用的報關單右上角"海關編號"上方。
二、出口貨物經查驗放行後,海關在核銷單和填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或"驗訖章",及時退交報關單位,並建立嚴格的簽收製度。
三、海關簽發每份"出口收彙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照簽發"出口貨物證明書"的有關規定,收取簽證費。
四、對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和核銷單,由貨物出境地海關簽發。如出運過程中發生退關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關應及時通知出口單位或其代理人,以便辦理報關單及核銷單的更改手續。
五、考慮到此辦法實施時間緊迫,為避免出口貨物積壓,各關對不能及時提供核銷單的報關單位,可先憑保函驗放貨物,海關接受保函的時間截止到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六、為便於各關執行,現將國家外彙管理局製訂的實施細則隨文轉發,供各關參考。
各關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海關總署。
附:
一、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
二、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一:
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收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健全出口收彙核銷製度的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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