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體製經濟組織管理知識及國際貿易(PPT 36頁)
WTO體製經濟組織管理知識及國際貿易(PPT 36頁)目錄:
1、WTO體製簡介
2、WTO體製的特點
3、WTO體製的內容和機構
4、WTO體製下的服務貿易談判
5、經濟一體化組織服務貿易規則
6、歐盟服務貿易政策
7、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服務貿易政策
8、亞太經合組織的服務貿易政策
WTO體製經濟組織管理知識及國際貿易(PPT 36頁)簡介:
WTO體製的特點
1995年1月1日WTO取代了GATT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組織與GATT體製相比,WTO體製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製度安排的正式性。
WTO體製在法律上實現了臨時適用性向正式適用性的轉變;有一套完整的組織機構,包括WTO本身,下屬權力、行政、“司法”和監察等機構;作為正式的國際組織,WTO是國際法主體。
協定內容的廣泛性。
既包括GATT體製有關商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規則,也包括原“烏拉圭回合”新設定的議題規則(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知識產權的協定,有關貿易的投資措施),同時還設立了有關其成員貿易政策的定期審議機製和所有協議的爭端解決機製。
體製本身的統一性。
各成員國在加入WTO的同時也一並加入WTO的所有協議,即所謂的“一攬子加入”(single undertaking)。
WTO的機構
WTO的機構包括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成員國部長級大會——WTO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層次:各國代表組成的總理事會,間歇期行使部長大會職權和WTO協定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層次:包括三個專門的理事會即商品貿易理事分、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
第四層次:三個專門理事會下設的專門小組和專門委員會。
從1995年1月開始的服務貿易談判主要集中在兩個領域:金融服務等領域的市場準入談判;通過在保障措施等方麵的談判及對國內管製約束適時解釋等完善框架協議。
1金融服務談判
(1)金融服務的定義。根據GATS金融服務附件的定義,金融服務是指成員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與保險相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2)談判經過。
第一階段:1986年10月27日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至1995年1月1日WTO協議生效。主要成果是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產生了金融服務附錄1和金融服務附錄2。前者對金融服務的範圍和定義、有關金融服務的國內法規、認可以及爭端解決等實質性的內容作了規定,後者對後續金融服務貿易談判作了時間的安排。
第二階段:1995年1月1日WTO協議生效至1995年7月28日達成《臨時金融服務協議》。該協議沒有美國參加。
第三階段:1995年7月28日至1999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金融服務協議》生效。主要成果修改了1995年臨時協議承諾表並於1997年12月13日各成員方達成《世界貿易組織金融服務協議》。占世界金融服務貿易份額95%的70個成員方同意開放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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