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doc 40頁)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doc 4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範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
(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四)製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係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複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製和備案製。
適用審批製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製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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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範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
(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四)製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係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複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製和備案製。
適用審批製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製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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