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內保理業務操作規程(doc 59頁)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內保理業務操作規程(doc 5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國內綜合保理業務操作規程
標準型操作規程
一、受理國內綜合保理業務申請
(一)賣方保理商應要求賣方提交:
1、印鑒相符的《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附件1.1.1);
2、基礎交易合同/訂單的正本及複印件;
(二)賣方保理商應審核:
1、《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的記載真實、完整、準確;
2、所涉及的基礎交易適合敘做保理業務;
3、基礎交易合同對產品的數量、價款、質量、付款條件、糾紛/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約定清楚;無限製債權轉讓及寄售等條款;
4、賣方原則上應在我行開立人民幣賬戶。
二、向買方保理商申請信用額度
(一)賣方保理商對《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審核無誤後一個工作日之內,應填具並打印《國內保理業務信用評估委托書》(附件1.1.2,下稱《委托書》),加蓋國際結算部門章Notes發送至買方保理商。
(二)買方保理商收到《委托書》,應立即對買方在本行的授信情況進行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確定費率,並出具《國內保理業務信用評估意見書》(附件1.1.3,下稱《意見書》),經國際結算部主管總經理簽字並加蓋部門章後Notes發送至賣方保理商。
(三)收到買方保理商《意見書》後,賣方保理商應確定自身業務費率,填製《國內保理信用額度核準通知書》(附件1.1.4,下稱《通知書》)通知賣方。
三、簽定協議
賣方保理商向賣方簽發《通知書》後應與賣方簽定《國內綜合保理協議》(附件1.2),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法人代表或有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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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綜合保理業務操作規程
標準型操作規程
一、受理國內綜合保理業務申請
(一)賣方保理商應要求賣方提交:
1、印鑒相符的《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附件1.1.1);
2、基礎交易合同/訂單的正本及複印件;
(二)賣方保理商應審核:
1、《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的記載真實、完整、準確;
2、所涉及的基礎交易適合敘做保理業務;
3、基礎交易合同對產品的數量、價款、質量、付款條件、糾紛/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約定清楚;無限製債權轉讓及寄售等條款;
4、賣方原則上應在我行開立人民幣賬戶。
二、向買方保理商申請信用額度
(一)賣方保理商對《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審核無誤後一個工作日之內,應填具並打印《國內保理業務信用評估委托書》(附件1.1.2,下稱《委托書》),加蓋國際結算部門章Notes發送至買方保理商。
(二)買方保理商收到《委托書》,應立即對買方在本行的授信情況進行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確定費率,並出具《國內保理業務信用評估意見書》(附件1.1.3,下稱《意見書》),經國際結算部主管總經理簽字並加蓋部門章後Notes發送至賣方保理商。
(三)收到買方保理商《意見書》後,賣方保理商應確定自身業務費率,填製《國內保理信用額度核準通知書》(附件1.1.4,下稱《通知書》)通知賣方。
三、簽定協議
賣方保理商向賣方簽發《通知書》後應與賣方簽定《國內綜合保理協議》(附件1.2),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法人代表或有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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