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暫行辦法(DOC 33頁)
物業服務收費暫行辦法(DOC 33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對各類物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維修、養護,提供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等服務,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物價監督管理局會同市房產住宅局負責我市行政區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使用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小區和非小區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以及配套使用的電梯費和小區配套使用的室內停車場(位)的綜合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普通住宅小區內單體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同小區住宅標準執行,小區內其它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同一小區內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適當上浮,上浮幅度原則不高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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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對各類物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維修、養護,提供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等服務,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物價監督管理局會同市房產住宅局負責我市行政區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使用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小區和非小區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以及配套使用的電梯費和小區配套使用的室內停車場(位)的綜合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普通住宅小區內單體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同小區住宅標準執行,小區內其它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同一小區內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適當上浮,上浮幅度原則不高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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