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DOC 58頁)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DOC 5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並出具鑒證報告,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鑒證業務。
第三條 納入稅務機關行政監管並通過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均可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
第四條 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承接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並出具書麵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見附件1)。
第六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鑒證對象,是指與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相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會計資料及會計處理、財務狀況及財務報表、納稅資料及稅務處理、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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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並出具鑒證報告,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鑒證業務。
第三條 納入稅務機關行政監管並通過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均可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
第四條 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承接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並出具書麵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見附件1)。
第六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鑒證對象,是指與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相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會計資料及會計處理、財務狀況及財務報表、納稅資料及稅務處理、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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