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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全國公訴人與律師電視論辯大賽辯詞實錄完整版(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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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全國公訴人與律師電視論辯大賽辯詞實錄完整版(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公訴人與律師辯論賽
第一組控方是浙江公訴隊,組企業管理員是一辯傅憶文、二辯鄭英超、三辯許航。辯方是廣東律師隊,該組成員為一辯李競、二辯張凱、三辯黃琦鑫。
案例《醉駕之禍----李芳交通肇事案》
簡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後駕車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與周明吃飯時勸其喝酒。在飲酒之後,李芳讓周明酒後開車,最後周明酒後駕駛的車輛發生車禍。
控方:李芳構成交通肇事罪
辯方:李芳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傅憶文(浙江公訴隊):如果說李芳勸周明喝酒還隻是一種曖昧的蠱惑,他讓周明醉酒駕車那就是一種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駕車違反了該款的規定,客觀上沒有李芳的行為就沒有本次事故的發生,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李芳對於醉酒駕車的危險有辨別能力,但她卻沒有避免,過失責任顯而易見。當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時候,刑法將果斷出擊,為百姓的安寧,生活的秩序提供堅實有力的保障。李芳應該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處罰。
李競(廣東律師隊):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違法醉酒駕駛撞人造成。這一觀點顯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過失犯罪,與李芳無關。從兩人在賓館門口的對話可知,盡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識清醒。之後的一係列行為是周明的自由行為獨立實施,應該由周明單獨為交通肇事負責。最後,在罪責自負的今天,一個人要為另外一個人擔責,隻有兩個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綜上所述,我方認為李芳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謝謝![
張凱(廣東律師隊):請問李芳與周明構成共同犯罪嗎?[14:47:16]
傅憶文(浙江公訴隊):我想請問對方辯友的是,李芳的行為有沒有違反道路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李競(廣東律師隊):李芳沒有開車,如何單獨構成交通罪呢?[14:51:34]
黃琦鑫(廣東律師隊):教唆可是一個故意犯罪,我請問對方辯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選擇了酒後駕駛?[14:51:47]
許航(浙江公訴隊):我們從來沒有說李芳是共同過失共犯。[14:51:59]
張凱(廣東律師隊):對方講的話我們也承認,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中包括能控製支配駕駛的人,李芳有支配控製的能力嗎?[14:53:14]
傅憶文(浙江公訴隊):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體,李芳的行為是否是指使行為?[14:53:25]
李競(廣東律師隊):請問控方,你們認為司法解釋的第7條為什麼沒有規定乘車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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