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DOC 36頁)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DOC 3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為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實施,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構建和諧醫、保、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法規和政策規定,經乙方提出申請,願意承擔和履
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甲方確定乙方為烏魯木齊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共同約束】甲乙雙方應當認真貫徹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有關醫藥衛生、物價、基本醫療保險等規定,保證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協議適用範圍包括烏魯木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離休人員和優撫對象醫療保險。
第三條【服務範圍】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範圍:門診、住院、門診特殊慢性病等醫療服務,乙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診療科目。為參保人員所提供的醫療費用應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範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2004年版)(以下簡稱三個目錄)。
第四條【雙方權利】甲乙雙方應當依照國家、自治區及本統籌地區有關的政策法規,正確行使職權,有權監督對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舉報或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五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法規政策和管理製度、操作流程的變化情況,並接受乙方谘詢。
(二)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完善付費方式及結算辦法,及時審核並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組織乙方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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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實施,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構建和諧醫、保、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法規和政策規定,經乙方提出申請,願意承擔和履
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甲方確定乙方為烏魯木齊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共同約束】甲乙雙方應當認真貫徹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有關醫藥衛生、物價、基本醫療保險等規定,保證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協議適用範圍包括烏魯木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離休人員和優撫對象醫療保險。
第三條【服務範圍】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範圍:門診、住院、門診特殊慢性病等醫療服務,乙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診療科目。為參保人員所提供的醫療費用應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範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2004年版)(以下簡稱三個目錄)。
第四條【雙方權利】甲乙雙方應當依照國家、自治區及本統籌地區有關的政策法規,正確行使職權,有權監督對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舉報或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五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法規政策和管理製度、操作流程的變化情況,並接受乙方谘詢。
(二)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完善付費方式及結算辦法,及時審核並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組織乙方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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