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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培訓資料(doc 39頁)

所屬分類:
檔案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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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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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職業衛生, 檔案管理規範, 規範培訓, 培訓資料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培訓資料(doc 3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為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製定本規範。
一、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三、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衛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涉及項目及人員較多的,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
四、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
五、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六、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七、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八、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複製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九、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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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培訓資料(doc 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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