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業公司安全生產製度製定修訂管理規定(DOC 152頁)
某木業公司安全生產製度製定修訂管理規定(DOC 152頁)內容簡介
第四章 其他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四章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第四章 應急隊伍管理
第四章 監護管理
第四章 目標監控、考核與獎懲
第四章 破土作業管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查紀律、查製度、查培訓、查設備、查措施、查違章、查隱患等。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公司從業人員。
第二條 本製度規定了“三違”行為的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考核等。
第十三條 其他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十三條 本製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或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管理製度
(10)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10)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麵具或耳塞。
(11)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1)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開關或隔離刀閘時未使用合格絕緣工具。
(12)職業禁忌症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3)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4)不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態,不符合安全規定。
(16)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誌。
(17)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8)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生產現場穿高跟鞋、涼鞋或拖鞋;高處作業穿硬底鞋,電氣作業未穿絕緣鞋。
(20)任意拆除設備(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21)設備(施)超速、超溫、超載荷運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23)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擦拭運動部位。
(24)調整、檢修、清掃設備時未切斷電源,測量工作時未停車。
(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鐵屑)。
(26)隨意傾倒熾熱金屬物品。
(27)衝壓作業時,手進入危險區域。
(28)攀登吊運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2)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2)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褲、裙子、寬鬆衫、戴頭巾、
圍巾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
(30)廠內機動車輛未按規定載人、載物。
(31)機動車輛行駛時,上、下拋擲物品。
(32)高空作業時,任意擲扔物件。
(33)檢修電器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3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內部作業時未使用通風設備。
(36)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3)在操作旋轉機床崗位,超過頸根的長發,披發或發辮,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將頭發置於帽內進入現場。
(3)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4)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轉機床。
(5)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設備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7)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7)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7)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櫃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8)高處作業或在有墜落物體下方交叉作業時未戴安全帽。
(9)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9)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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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第四章 應急隊伍管理
第四章 監護管理
第四章 目標監控、考核與獎懲
第四章 破土作業管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查紀律、查製度、查培訓、查設備、查措施、查違章、查隱患等。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公司從業人員。
第二條 本製度規定了“三違”行為的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考核等。
第十三條 其他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十三條 本製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或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管理製度
(10)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10)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麵具或耳塞。
(11)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1)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開關或隔離刀閘時未使用合格絕緣工具。
(12)職業禁忌症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3)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4)不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態,不符合安全規定。
(16)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誌。
(17)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8)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生產現場穿高跟鞋、涼鞋或拖鞋;高處作業穿硬底鞋,電氣作業未穿絕緣鞋。
(20)任意拆除設備(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21)設備(施)超速、超溫、超載荷運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23)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擦拭運動部位。
(24)調整、檢修、清掃設備時未切斷電源,測量工作時未停車。
(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鐵屑)。
(26)隨意傾倒熾熱金屬物品。
(27)衝壓作業時,手進入危險區域。
(28)攀登吊運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2)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2)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褲、裙子、寬鬆衫、戴頭巾、
圍巾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
(30)廠內機動車輛未按規定載人、載物。
(31)機動車輛行駛時,上、下拋擲物品。
(32)高空作業時,任意擲扔物件。
(33)檢修電器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3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內部作業時未使用通風設備。
(36)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3)在操作旋轉機床崗位,超過頸根的長發,披發或發辮,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將頭發置於帽內進入現場。
(3)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4)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轉機床。
(5)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設備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7)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7)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7)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櫃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8)高處作業或在有墜落物體下方交叉作業時未戴安全帽。
(9)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9)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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