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火調工作製度培訓(doc 10頁)
行政訴訟與火調工作製度培訓(doc 10頁)內容簡介
1.前言
2.火調查工作應緊扣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特有原則開展
3.重證據,講事實,是行政勝訴的前提
4.合法行政是行政訴訟對火調工作的必然要求
5.典型案例分析
6.結束語
1.前言
我國曾經是一個封建專製統製時間較長的國家,受封建專製統治時期較長的國家, 受封建殘餘思想影響較深,民主法製觀念淡薄。火災調查工作為消防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製約,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較為普遍的諸如“不重物證重經驗”、“以情代法”、“以權壓法”、“以言代法”之類的問題。公安局消防監督機構作為法定的消防監督部門,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曆史條件下,隨著人民群眾法製意識的增強,如何提高火災調查工作的執法力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一日施行以來,有效地規範了消防行政工作,也對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全社會法製觀念的增強,“民告官”現象愈來愈普及。據統計,1996年全國發生消防行政複議訴訟案件139起,其中因火災事故調查引發的消防行政複議訴訟案8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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