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退管理製度(doc 2頁)
員工辭退管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員工辭退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目的
本著對員工負責、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體現公司人事管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特對辭退員工的工作做出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及所有駐外機構正式員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定義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部門主管可提出辭退建議:
1. 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質完成工作任務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製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汙腐化或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4. 對公司的嚴重的欺騙行為的;
5. 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內部勞動力市場又找不到適當工作的;
8. 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內部勞動力市場找不到適合工作的;
9. 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
10. 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後,上崗工作表現仍然較差的;
11. 泄漏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12. 其他情形
..............................
第一條 目的
本著對員工負責、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體現公司人事管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特對辭退員工的工作做出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及所有駐外機構正式員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定義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部門主管可提出辭退建議:
1. 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質完成工作任務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製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汙腐化或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4. 對公司的嚴重的欺騙行為的;
5. 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內部勞動力市場又找不到適當工作的;
8. 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內部勞動力市場找不到適合工作的;
9. 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
10. 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後,上崗工作表現仍然較差的;
11. 泄漏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12.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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