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某合成革集團經營協調管理製度(doc 3頁)
煙台某合成革集團經營協調管理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煙台某合成革集團經營協調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全麵確保實現萬華集團總體效益最大化,更好地發揮企業集團整體體製優勢,充分行使股東權益,規範協調集團成員企業經營行為,進一步提高集團整體效能和實力,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依照《公司法》、《集團章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本管理製度中的“經營協調”行為,是指萬華集團總部業務部門對與各企業成員單位之間和各企業成員單位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業務關係等,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調管理及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本管理製度中的“經營協調”的主體包括:集團總部業務部門;集團各成員企業;其它經濟組織。
第四條、經營協調的原則:平等、公平、互利、互惠、高效。
第五條、經營協調的目的:
(一)實現萬華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社會貢獻最大化;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實現集團整體資源合理流動和充分利用,盤活存量,優化配置,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三)加強服務監督和協調,提高生產經營運行效率。
第六條、集團各成員企業應遵守集團章程,恪守集團宗旨,堅持平等、互惠、互利原則,在關聯活動中相互提供積極的協作溝通和服務。
第七條、成員企業之間的協作、貿易、服務等交易行為關係均應以書麵約定形式為主。
第八條、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交易原則,在同等條件下集團各成員單位應優先考慮相互之間在經濟運行、貿易往來等經營活動範圍內需求關係。
第九條、成員企業在產品供求、工程項目、勞務、運輸等麵向社會公告的行為中應及時通知集團內相關成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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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麵確保實現萬華集團總體效益最大化,更好地發揮企業集團整體體製優勢,充分行使股東權益,規範協調集團成員企業經營行為,進一步提高集團整體效能和實力,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依照《公司法》、《集團章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本管理製度中的“經營協調”行為,是指萬華集團總部業務部門對與各企業成員單位之間和各企業成員單位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業務關係等,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調管理及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本管理製度中的“經營協調”的主體包括:集團總部業務部門;集團各成員企業;其它經濟組織。
第四條、經營協調的原則:平等、公平、互利、互惠、高效。
第五條、經營協調的目的:
(一)實現萬華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社會貢獻最大化;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實現集團整體資源合理流動和充分利用,盤活存量,優化配置,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三)加強服務監督和協調,提高生產經營運行效率。
第六條、集團各成員企業應遵守集團章程,恪守集團宗旨,堅持平等、互惠、互利原則,在關聯活動中相互提供積極的協作溝通和服務。
第七條、成員企業之間的協作、貿易、服務等交易行為關係均應以書麵約定形式為主。
第八條、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交易原則,在同等條件下集團各成員單位應優先考慮相互之間在經濟運行、貿易往來等經營活動範圍內需求關係。
第九條、成員企業在產品供求、工程項目、勞務、運輸等麵向社會公告的行為中應及時通知集團內相關成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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