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人員收款製度條例(doc 3頁)
業務人員收款製度條例(doc 3頁)內容簡介
業務人員收款製度條例內容簡介:
第一條 財務部賬款組依業務員類別整理賬單,定期彙集編製賬單清表一式三份,將賬單清表二份連同賬單寄交業務人員簽收。
第二條 業務人員收到賬單清表時,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應盡速簽還財務部賬款組,如發現有不屬本身的賬單,應立即以掛號寄回。
第三條 客戶要求寄存賬單時,應填寫“寄存賬單證明單”一份,詳列筆數金額等交由客戶簽認,收款時才交還予客戶。如因寄存賬單未取得客戶簽認致不能收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收到公司寄來的賬單後,於訪問時如未能立即收款,則應取得客戶於賬單上的簽認,若未能取得客戶的簽認,則應盡速於發貨日起三個月內,向總務部申請取得郵局包裹追蹤執據,執憑收款。逾期不辦致無法收取貨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收款處理程序
第五條 業務人員於每日收到貨款後,應於當日填寫收款日報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財務部出納組)。
第六條 屬於本市的直接將現金或支票連同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親交出納並取得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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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財務部賬款組依業務員類別整理賬單,定期彙集編製賬單清表一式三份,將賬單清表二份連同賬單寄交業務人員簽收。
第二條 業務人員收到賬單清表時,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應盡速簽還財務部賬款組,如發現有不屬本身的賬單,應立即以掛號寄回。
第三條 客戶要求寄存賬單時,應填寫“寄存賬單證明單”一份,詳列筆數金額等交由客戶簽認,收款時才交還予客戶。如因寄存賬單未取得客戶簽認致不能收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收到公司寄來的賬單後,於訪問時如未能立即收款,則應取得客戶於賬單上的簽認,若未能取得客戶的簽認,則應盡速於發貨日起三個月內,向總務部申請取得郵局包裹追蹤執據,執憑收款。逾期不辦致無法收取貨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收款處理程序
第五條 業務人員於每日收到貨款後,應於當日填寫收款日報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財務部出納組)。
第六條 屬於本市的直接將現金或支票連同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親交出納並取得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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