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貿易公司離職管理製度(doc 2頁)
某貿易公司離職管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某貿易公司離職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離職審批
1. 因績效不佳的,由主管上級提出意見,經主管總監、人事總監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辭退,解除勞動關係;
2. 因公司業務重大調整,而導致人員無法安排崗位或不再適應崗位要求的,經人事總監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解除勞動關係,但要根據勞動合同未完成期限予以補償。
3. 因以下原因,經人事行政部門調查屬實,人事行政總監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除名,解除勞動關係:
1) 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損害國家和民族利益;
2) 與公司離心離德、泄露公司重大機密和損害公司利益及聲譽;
3) 在外兼職或以公司的名義獲得個人商業利益;
4) 偷盜公司及員工財物,竊取公司有關技術機密
5) 違反公司有關管理規定而應當除名的。
4. 因病或工傷的,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的,經人事總監提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國家規定給予補償。
5. 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分別經直接上級、主管總監、總經理審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第二條、離職通知
1. 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員工;公司對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員工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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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離職審批
1. 因績效不佳的,由主管上級提出意見,經主管總監、人事總監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辭退,解除勞動關係;
2. 因公司業務重大調整,而導致人員無法安排崗位或不再適應崗位要求的,經人事總監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解除勞動關係,但要根據勞動合同未完成期限予以補償。
3. 因以下原因,經人事行政部門調查屬實,人事行政總監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除名,解除勞動關係:
1) 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損害國家和民族利益;
2) 與公司離心離德、泄露公司重大機密和損害公司利益及聲譽;
3) 在外兼職或以公司的名義獲得個人商業利益;
4) 偷盜公司及員工財物,竊取公司有關技術機密
5) 違反公司有關管理規定而應當除名的。
4. 因病或工傷的,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的,經人事總監提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國家規定給予補償。
5. 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分別經直接上級、主管總監、總經理審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第二條、離職通知
1. 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員工;公司對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員工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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