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doc 7頁)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doc 7頁)內容簡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內容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能源、交通、機場、水利、農業、林業、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至建設竣工投產過程中,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依各自職責按以下程序開展環境保護工作,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包括涉外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建設項目)。
二、國家環保局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招告書(表)的審批:
1.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建設項目;
2.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設項目(報國務院審批),即總投資限額2億元以上,由國家計委批準,或計劃任務書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4.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報,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五個主要階段的環境管理及程序
(一)項目建議書階段或預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環境管理。
1.建設單位結合選址,對建設項目組成投產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或環境影響初步分析);
2.環保部門參加廠址現場踏勘;
3.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簽署意見,納入項目建議書做為立項依據。
(二)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的環境管理
1.國家環保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立項批複,督促建設單位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製度;
2.建設單位征求國家環保局意見,確定作報告書或報告表。委托持甲級評價證書的單位,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評價大綱(環評實施方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能源、交通、機場、水利、農業、林業、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至建設竣工投產過程中,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依各自職責按以下程序開展環境保護工作,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包括涉外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建設項目)。
二、國家環保局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招告書(表)的審批:
1.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建設項目;
2.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設項目(報國務院審批),即總投資限額2億元以上,由國家計委批準,或計劃任務書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4.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報,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五個主要階段的環境管理及程序
(一)項目建議書階段或預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環境管理。
1.建設單位結合選址,對建設項目組成投產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或環境影響初步分析);
2.環保部門參加廠址現場踏勘;
3.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簽署意見,納入項目建議書做為立項依據。
(二)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的環境管理
1.國家環保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立項批複,督促建設單位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製度;
2.建設單位征求國家環保局意見,確定作報告書或報告表。委托持甲級評價證書的單位,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評價大綱(環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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