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doc 12)
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doc 12)內容簡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合並會計報表編製規定如下:
一、凡設立於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製合並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母公司在編製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製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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