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私募發行製度的規範與銜接(doc 12頁)
美國私募發行製度的規範與銜接(doc 12頁)內容簡介
美國私募發行製度的規範與銜接目錄:
一、節下的私募發行市場
二、《D條例》下的私募發行市場
三、《規則144A》下的私募發行市場
四、三個規範之間的關係
美國私募發行製度的規範與銜接內容摘要:
根據《D條例》及其《506規則》非排他性的安全港規則,任何發行人要想獲得私募發行注冊豁免,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來自發行人證券的購買人或發行人合理認為的購買人不得超過35人;
2、非“可資信賴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或其代表有評估投資價值與風險方麵的知識,或發行人合理地認為,在作出任何銷售之前,該購買人符合前述規定的要求;
3、發行必須符合一體化的要求。如果在美國境外向外國人發行或銷售證券,且該證券停留在國外,則非美國購買人就不計算在內。
4、發行人應當在出售證券前的一個合理時間內向“可資信賴投資者”以外的購買者提供信息。
5、不得利用任何廣告或招攬的形式要約或出售證券。
6、發行的證券應有4(2)節規定之證券地位,非依《證券法》注冊或獲得豁免,不得再出售。發行人應當給予合理注意,確保購買人不是《證券法》上的“承銷商”;
7、發行人應在第一次出售證券之日起15日內,依法通知“證交會”。
根據《D條例》的規定,在計算購買人數量時,任何“可資信賴投資者”不應計算在內,因為他們可以自己照顧自己。這些“可資信賴投資者”主要包括:銀行、存貸款協會、保險公司、證券商;商業開發公司、商業投資公司;商業信托、合夥;發行人的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一般合夥人,及一般合夥人的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一般合夥人;富裕的個人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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