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廠人事管理製度(doc 7頁)
某工廠人事管理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某工廠人事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某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 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製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 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 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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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某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 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製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 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 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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