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察單位會計管理製度(doc 55頁)
地質勘察單位會計製度目錄: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地質勘察單位會計製度內容提要:
現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的庫存現金。
地勘單位所屬內部核算單位周轉使用的備用金,通過“備用金”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勘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地勘單位收付的現金,如果有外幣現金的,應另行設置“外幣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存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地勘單位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彙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收入的一切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必須當日解交銀行;一切支出,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以外,應按現行有關結算規定,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地勘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勘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並結出賬麵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清楚,至少每月核對一次,發現差額,應及時查明更正。月份終了,應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將銀行存款的賬麵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調節相符。如有不符,屬於“銀行對賬單”差錯的,應即通知銀行查明更正;屬於地勘單位記賬差錯的,應由地勘單位作更正的會計分錄或補記入賬。
4.地勘單位應指定專人簽發銀行支票,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簽發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也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地勘單位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5.有外幣存款業務的地勘單位,應在本科目下按照人民幣和外幣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地勘單位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賬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市場彙價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時,可按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彙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按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市場彙價作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應將外幣存款賬戶的餘額按照期未市場彙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存款賬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外幣存款賬戶期末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麵餘額的差額,作為彙兌損益列入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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