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完善(doc 11頁)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完善(doc 11頁)內容簡介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完善目錄:
一、夫妻法定財產製的認定、適用範圍
二、夫妻約定財產製的適用範圍和效力的認定
三、夫妻個人財產製的範圍和權利義務
四、我國應結合現實需要對夫妻財產製度進行立法完善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完善內容簡介:
中國現行的社會經濟製度和社會保障製度,深刻地影響著夫妻財產製度。1950年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財產製方麵,排斥夫妻財產約定的適用,在法律上規定了單一的夫妻財產製,即規定夫妻雙方所有財產不分婚前、婚後一律屬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說是一部承前啟後《婚姻法》,表現在仍以夫妻法定財產製度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為婚後所得共同製,並開始允許夫妻之間就財產做出約定,夫妻關係的雙方對於財產的權屬有了選擇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修訂《婚姻法》,對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財產製為主,夫妻約定財產製為補充的兩製並存的夫妻財產製格局,適應了現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財產製的地位,同時對夫妻個人財產製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夫妻法定財產製,我國習慣上稱為夫妻共同財產製。它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財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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