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doc 18頁)
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doc 18頁)內容簡介
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原料場選址與布局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五章、電氣管理
第六章、避雷設施
第七章、消防設施管理
第八章、組織管理
第九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章、附則
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造紙行業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管理規範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造紙行業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麥秸、蘆葦、竹子、紅麻、黃麻、亞麻、秫秸、甘蔗渣和龍須草等原料場。
第四條、原料場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消防法規、規章。
第五條、輕工業其他行業同類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原料場選址與布局
第六條、原料場應設置在企業、居民居住地全年風向最小頻率的上風側,並設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暢通的消防車道。
第七條、原料場應遠離生產區、生活區。一般要求:儲量在兩萬噸以上的大型原料場,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應在一百米以上;兩萬噸以下的中小型原料場,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應在五十米以上。
第八條、原料場與場外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三十米,與場內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二十米,距場外道路邊不應小於十五米,距場內主要道路路邊不應小於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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