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新加坡養老保險製度的分析(doc 7頁)
中國與新加坡養老保險製度的分析目錄: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回顧
二、新加坡公積金製度的組織治理結構及其績效分析
三、中國養老保險製度的科層製組織管理的績效分析
四、基本結論
中國與新加坡養老保險製度的分析內容提要:
(一)組織管理的製度背景不同導致管理效率的差異
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保險製度是建立在人口少、城市化程度較高、市場化發展較為成熟的條件下的一種強製性的社會保險製度,其高效率的源泉在於規範化的法律製度和統一規範的政府行政運行機製。在這種製度背景下,公積金的管理和運行是在規範化的路徑上進行的。而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城市化發展程度低、市場化成熟程度不高、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條件下發展起來的養老社會保險製度自然會受到相應的製約。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保險製度幾十年來一直保證了個人賬戶所有者的收益。而我國的養老保險不僅地區養老保險收益有較大的差別,而且由於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導致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透支,從而導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使得養老保險製度背負上巨額的轉製成本。因此,從總體上看,中國與新加坡的養老保險製度盡管都建立在“個人賬戶”基礎上,但是由於國情不同,因而製度的內涵不同,製度的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也會不同,體現的管理效率也有所差別。基於這種認識,筆者認為,完全照搬新加坡的模式並不一定能夠獲得其原有的高效率。分析一種製度的管理效率必須考慮製度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的製約。
(二)重視政府在組織管理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加坡公積金養老保險製度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正確處理好政府在整個養老保險製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作為養老保險的最終責任人,隻負擔起養老保險製度建立及規範的責任和對公積金保值增值的最終擔保責任。其餘的責任交由中央公積金管理局自主承擔和完成。在這種製度框架下,組織管理的績效是高效率的。在中國,政府在養老保險製度中承擔著無限的責任,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會資源來維持,這不僅造成養老保險製度的低生產率,而且實際運行的結果就是政事合一。在這種製度背景下,使得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不僅極易被占用,即使剩餘的基金也無法以一個合理的組織形態進入資本市場。因此,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製約有效的政府權力運行機製,改革和完善政府權力監督體係,加強政府對養老保險製度的監督和製約,確保養老保險製度的管理組織係統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以確保組織管理治理結構的高效率,這是中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和完善過程中的一個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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