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科法務管理製度(doc 24頁)
中國高科法務管理製度(doc 24頁)內容簡介
中國高科法務管理製度目錄:
1、 中國高科清(2002)第52號 《中國高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疑難應收款管理辦法(試行)》
2、 中國高科法(2002)第33號 《中國高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級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實施細則》
3、 中國高科法(2002)第32號 《中國高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試行)》
4、 中國高科法(2002)第31號 《中國高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高科法務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疑難應收款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防止和減少壞帳的發生,加強經營者和員工的工作責任心,促進內部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疑難應收款範圍
1. 按照應收款的分類,將疑難應收款劃分為A、B、C三個等級,C級指超
過信用期三個月到六個月的應收款;B級指超過信用期六個月到九個月的應收款;A級指超過信用期九個月以上的應收款。
2. 經法院判決後轉入的;
3. 清理公司遺留的債權;
4. 催債中形成要變現的實物資產。
二、疑難應收款清收原則
1. 每筆疑難應收款發生後,必須要有專人負責,即由主辦業務而產生該應
收款的責任人(經辦人)負責清收。
2. 凡是轉入集團公司清欠辦的疑難應收款,應在考核原公司時,將其視作
全部壞帳,待集團公司職能部門收回全部或部分後,應扣除清收費用,然後再把剩餘部分視作利潤還原給該公司。
三、 疑難應收款的責任
1. 凡按程序操作,沒有主觀惡意,沒有失職行為,沒有應為而不為情況,
而發生不可預見的疑難應收款將由公司承擔責任。
2. 凡沒有按程序操作,有主觀惡意,有失職行為,有應為而不為情況,發
生可預見事態變化而未即時處理的,當事人均要承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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