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退休的管理辦法(doc 1頁)
從業人員退休的管理辦法(doc 1頁)內容簡介
從業人員退休的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正式編製內的從業人員為限,聘約、定期契約或臨時人員不適用。
第三條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一)服務滿15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二)服務滿25年以上者。
第四條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滿60歲。
(二)因公傷病逾24個月未複職者。
(三)心神喪失或因公致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第五條 退休金的發給標準 從業人員的退休,按其年資依本辦法附表規定計發退休金。
第六條 公傷病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因公傷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
(二)因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場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心神喪失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稱“殘廢”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殘視覺者。
(二)失殘聽覺者。
(三)喪失言語功能者。
(四)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五)失殘其他重要機能者。
..............................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正式編製內的從業人員為限,聘約、定期契約或臨時人員不適用。
第三條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一)服務滿15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二)服務滿25年以上者。
第四條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滿60歲。
(二)因公傷病逾24個月未複職者。
(三)心神喪失或因公致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第五條 退休金的發給標準 從業人員的退休,按其年資依本辦法附表規定計發退休金。
第六條 公傷病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因公傷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
(二)因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場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心神喪失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稱“殘廢”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殘視覺者。
(二)失殘聽覺者。
(三)喪失言語功能者。
(四)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五)失殘其他重要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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