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工作管理規劃(doc 7頁)
安全生產標準工作管理規劃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項和計劃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標準起草單位將完善後的標準送審稿、標準編製說明、
第五章 審查和報批
第六章 發布和備案
第七章 附則
安全生產標準工作管理規劃內容提要:
第十五條標準起草單位在完成標準起草工作後,應當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送到分標委秘書處。分標委秘書處應當對標準的格式、內容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程序性審查;經審查同意後,起草單位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寄送給部分委員和相關單位專家征求意見。必要時,可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的專家應當涵蓋相關科研、生產、使用、檢測檢驗、培訓、監管監察等領域,且專家中委員的數量應不少於10人。
第十六條收到征求意見稿的專家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且反饋意見的專家數量應當超過征求意見專家數量的三分之二。反饋意見期限為自對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內。
第十七條對於專家反饋的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彙總、分析和處理,並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成標準送審稿和意見彙總處理表。對不采納的意見,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並在意見彙總處理表中予以說明。
第五章 審查和報批
第十八條標準起草單位將完善後的標準送審稿、標準編製說明、意見彙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標委秘書處。
第十九條分標委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主任委員初審同意後,提交全體委員審查。審查采用會議或者函審方式。
審查前,由標準起草單位提出審查專家名單和審查申請。秘書處應當在審查會議前一個月或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函審還應包括函審單)提交給審查者。會議審查時,應當進行充分討論,盡量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函審時,也必須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為通過。會議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審單的回函率應當不低於三分之二。
會議審查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均按棄權計票。
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應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
第二十條會議審查應當有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對本細則中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內容的審查結論,並附審查人員名單。函審時應當形成函審結論並附函審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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