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商品管理條例(doc 11頁)
倉庫商品管理條例(doc 11頁)內容簡介
倉庫商品管理條例目錄:
一、總則
二、存貨計劃與控製
三、進貨
四、出貨
五、試用
六、調貨
七、保管
八、商品帳務作業與作業流程
九、商品運輸
十、附則
倉庫商品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所有商品,不論購入、銷貨退回、舊貨估回或試用、表演收回等,均應經倉管單位檢驗後始行入庫。
第二條 倉管單位應將每項進庫的商品,限於翌日清晨以前詳加驗收後,列記商品型號入帳,俾憑以控製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條 商品的驗收,應依有關的訂購單、提貨單、驗收單等所列的品名、型號或規格辦理驗收。如發覺型號、規格不符或外箱破損等情形時,應即通知進貨或采購單位辦理。
第四條 因試用、表演、更換、銷貨退回、調貨等而重入庫的商品,於交回時應保持領用時的狀況,若有損壞,應由倉庫部會同服務部鑒定修護費用後,由領貨人照價賠償,若附件遺失或不全時,則應由領貨人依據商品價格賠償。
第五條 進貨單位收貨時,如發覺附件短少、數量不符或商品破損、性能變質時,最遲應於收貨次日通知發貨單位,否則概以完整論。
第六條 各單位不得於銷貨退回時未以倉管單位簽認而自行於銷貨報告上予以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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