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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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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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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 差旅費開支, 規定
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目錄:
一、總則
二、差旅費
三、會議費
四、工作調動

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內容提要: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華北電力集團“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結合我分公司的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是:興隆供電分公司所有單位和各供電所。
二、差旅費
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市內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住宿費分別按下列情況辦理:
1、分公司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按實報銷,不實行包幹。其市內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實行定額補助,住宿費實行限額控製,出差天數按自然天數計算。
2、單位長期住外采購、催貨人員均實行差旅費包幹辦法。
3、差旅費包幹內容包括:外埠市內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住宿費。實行包幹出差天數依據工作任務計算。差旅費包幹預算由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審查,單位領導批準,實行差旅費包幹的,節約歸己,超支不補。
第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包括參加會議)期間外埠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補助5元,出差人員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出差在本地區境內其交通費,不實行包幹補助,可憑據報銷。但不能乘坐小汽車。
工作人員到外埠出差,當日返回或占用節假日的(本市所轄區域除外)可增發一天交通補助費、夥食補助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
1、工作人員的夥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2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30元(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發夥食補助費,在途中時間按一般地區補助標準計發夥食補助)。
2、工作人員出差因病住院期間,按出差補助標準發給夥食補助費,不發市內交通費。住院期間超過一個月的停發夥食補助費。
3、到基層實(見)習,工作鍛煉或派往其他單位培訓、支援工作及到農村參加扶貧、社教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4元。上述人員在原單位駐地工作的,不發夥食補助費。
4、因工作需要,跨市(區、縣)交流幹部(包括領導幹部及技術業務骨幹),愛人暫時不能隨調隨遷,經公司或公司人事部門批準,並按人事部門規定的期間,每人每天補助8元。
5、確因工作需要,在公司所屬單位間借調人員協助工作,借調人員在協助工作期間的差旅費,由借調單位開支。凡從外地借調人員,每人每天補助8元:凡在本地借調人員,不發給夥食補助。
6、按國家規定領取各種野外津貼的人員,因公外出而不從事野外工作的,其出差期間停發野外津貼補助。
第六條 所有工作人員出差費用和所有單位的會議費一律由本單位報銷,嚴禁到下屬單位報銷出差費用和由下屬單位補貼會議費。違者按違紀論處。
第七條 出差人員的車、船費和住宿費限額控製標準。
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和住宿等級標準:
1、乘火車或長途汽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買同席臥鋪票。
2、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製,科級、中級師以下的人員一般不乘坐飛機,如因路途較遠或者出差任務緊急,必須乘坐飛機時,須在出發前經本單位領導批準。
對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憑據報銷。
3、出差人員乘坐長途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市內任何交通工具)的,可憑單據按實報銷,不得乘坐小汽車。
4、為節省開支,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坐飛機,並鑒於在途期間夥食費用較高的等原因,凡連續乘車(不論是火車,還是汽車)或者輪船超過500公裏的不分職務,在途期間可增發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凡連續乘車或輪船超過500公裏,在途期間按24小時折算一天,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計算。
第八條 有坐火車或長途汽車第七條二款的規定,而未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費,原則上全部發給個人。為了計算方便,規定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或長途汽車座位票價折算成下列比例發給:
1、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或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乘坐空調特快列車的,按空調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發給補助費,乘坐長途汽車的,按長途汽車座位票價的30%發給補助費。加收的空調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
乘坐火車符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而其中一段購買臥鋪票的,可據實報銷臥鋪票款,但不發給應臥未臥補助費,或者發給全程應臥未臥補助費,不報銷臥鋪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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