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物資處置回收管理(doc 7頁)
某工程物資處置回收管理目錄: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職責
5.管理流程
某工程物資處置回收管理內容提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閑置設備與備件及工程物資(舊工程拆除物資,新工程結束後的剩餘材料)的確認、回收、處置、開發利用等管理事項。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設備管理通則》 QG/SWG ZB 01-2001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QG/SWG ZB 21-2001
《廢鋼鐵、返回鋼回收利用管理規定》 QG/SWG WZ 15-2001
3 術語和定義
3.1 報廢固定資產:以《設備管理通則》6.5.4確認的條件與範圍為準。
3.2 閑置固定資產:隨著企業產品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改造後近期一般不再利用的設備。
3.3 閑置備件:設備淘汰或閑置後留存的備件及庫存中“超儲備”的備件。
3.4 舊工程拆除物資:在技術改造、市政建設、結構調整、拆違建綠過程中所拆下的建築金屬結構件及其他金屬件。
3.5 工程結束後的剩餘材料:工程建設結束後,施工中剩餘的有利用價值的物資。
4 職責
4.1裝備自動化部負責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的確認、處置、開發利用和彙總統計等歸口管理工作,並開具出門證。
4.2計劃財務部負責對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處置的價格審核和有關核算工作。
4.3 分廠(部門)、子公司負責對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提出處置報廢申請。
4.4 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處理過程中安全協議的執行情況,並負責現場安全教育及開工證發放。
4.5 供應分公司負責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的廢鋼鐵、金加工剩餘物及工程結束後有利用價值物資的回收工作。
4.6保衛部負責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處置的出門證驗收。
5 管理流程(見下頁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處置流程圖)
管理內容與要求
6.1報廢、閑置設備及工程物資的申報與審批
6.1.1報廢、閑置設備與工程物資由裝備自動化部歸口處置與利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運出公司或對外銷售。
6.1.2 報廢閑置設備與工程物資應嚴格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管理標準的有關要求和程序進行核定,由分廠(部門)提出申請,經裝備自動化部確認並提出處理意見,計劃財務部會審後,辦理報批手續。
6.1.3工程結束後的剩餘材料,項目指揮部應在規定期限將剩餘物資的清單報裝備自動化部評估,會同供應分公司提出具體處置方案,報計劃財務部會審,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6.1.4工程拆除委托外單位,如需用拆除的舊物資“以料代工”的,裝備自動化部應列出被拆除舊物資的品名、數量(重量)和可利用價值,會同計財部和被拆除部門進行充分的價值評估後,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後,與拆除單位簽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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