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知識產權獎勵辦法(doc 6頁)
企業知識產權獎勵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企業知識產權獎勵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員工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知識產權成果的產出,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因職務發明取得專利權後,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第三條 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證書後,應將專利證書複製件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時將該項專利及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檔案,作為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公司取得發明專利申請號後,應當發給發明人100元一次性獎金。
第五條 公司取得發明專利權後,應根據申請專利時的定級分別給予發明人一次性獎金1000元(普通級)、3000元(重要級)、5000元(重大級)。凡取得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發給發明人一次性獎金500元。
第六條 實施職務發明的公司,從實施之日起3年內,每年從實施該專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報酬的計算辦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種:
對提高產品質量效果明顯的,從實施專利後所新增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降低材料成本,節省工序時間效果明顯的,可取節約成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屬於新產品發明的專利:可取該新產品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任何一種,第一年在稅後利潤或節約成本總額中提取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為職務發明人的報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一次性給予職務發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報酬。
第七條 公司將職務發明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的,從轉讓或許可實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公司將職務發明專利作價投資或入股時,給予職務發明人相應的報酬。若有傑出貢獻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占有個人股,則直接參與分紅,不再給其它獎勵。
第八條 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後,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稅後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九條 公司每年設立“發明創造獎”。 “發明創造獎”的獎勵對象為已獲得授權並且具有較高創造性和較大實用價值的專利。各部門於每年11月1日前將推薦評獎專利的《發明創造獎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報送知識產權管理部,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組織專家評審,專家根據《 “發明創造獎”評分表》中評分標準進行評審,根據得分的高低評出一、二、三等獎。評審結果公布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
發明創造獎設一等獎一名,獲獎專利的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10000元獎勵;設二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5000元獎勵;設三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3000元獎勵。發明創造獎每年評定一次,同一專利不得重複參與評定。
《發明創造獎申請表》、 《“發明創造獎”評分表》見附件)
第十條 如一件專利有多位職務發明人,按照專利發明人實際貢獻大小分配獎金和報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優秀專利工作者”獲得獎勵:
1.為知識產權培訓、普及以及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2、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挽回公司因侵權或專利流失而遭受的損失,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3、在引進專利技術或在專利技術的實際應用中解決關鍵問題,做出突出貢獻,取得較大成效的人員:
4、為技術開發提供積極有利條件,並為開發成果申請專利以及獲得專利權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管理人員。
符合本條上述任何一款規定的人員,由所在部門在每年11月1日前將有關事跡介紹及推薦材料交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參與“優秀專利工作者”的評選。知識產權管理部組織評審人員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公布十日內沒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優秀專利工作者”獲獎限額為1—2人,每位獲獎者可獲得不低於20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職務發明人的獎金、發明創造獎和優秀專利工作者的獎金由本公司統一支付,納入每年知識產權管理部部門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失效專利從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細則給予的所有待遇;專利權歸屬存在糾紛的,在糾紛解決前不享受按照本細則給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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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員工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知識產權成果的產出,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因職務發明取得專利權後,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第三條 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證書後,應將專利證書複製件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時將該項專利及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檔案,作為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公司取得發明專利申請號後,應當發給發明人100元一次性獎金。
第五條 公司取得發明專利權後,應根據申請專利時的定級分別給予發明人一次性獎金1000元(普通級)、3000元(重要級)、5000元(重大級)。凡取得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發給發明人一次性獎金500元。
第六條 實施職務發明的公司,從實施之日起3年內,每年從實施該專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報酬的計算辦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種:
對提高產品質量效果明顯的,從實施專利後所新增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降低材料成本,節省工序時間效果明顯的,可取節約成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屬於新產品發明的專利:可取該新產品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任何一種,第一年在稅後利潤或節約成本總額中提取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為職務發明人的報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一次性給予職務發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報酬。
第七條 公司將職務發明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的,從轉讓或許可實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公司將職務發明專利作價投資或入股時,給予職務發明人相應的報酬。若有傑出貢獻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占有個人股,則直接參與分紅,不再給其它獎勵。
第八條 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後,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稅後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九條 公司每年設立“發明創造獎”。 “發明創造獎”的獎勵對象為已獲得授權並且具有較高創造性和較大實用價值的專利。各部門於每年11月1日前將推薦評獎專利的《發明創造獎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報送知識產權管理部,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組織專家評審,專家根據《 “發明創造獎”評分表》中評分標準進行評審,根據得分的高低評出一、二、三等獎。評審結果公布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
發明創造獎設一等獎一名,獲獎專利的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10000元獎勵;設二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5000元獎勵;設三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3000元獎勵。發明創造獎每年評定一次,同一專利不得重複參與評定。
《發明創造獎申請表》、 《“發明創造獎”評分表》見附件)
第十條 如一件專利有多位職務發明人,按照專利發明人實際貢獻大小分配獎金和報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優秀專利工作者”獲得獎勵:
1.為知識產權培訓、普及以及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2、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挽回公司因侵權或專利流失而遭受的損失,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3、在引進專利技術或在專利技術的實際應用中解決關鍵問題,做出突出貢獻,取得較大成效的人員:
4、為技術開發提供積極有利條件,並為開發成果申請專利以及獲得專利權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管理人員。
符合本條上述任何一款規定的人員,由所在部門在每年11月1日前將有關事跡介紹及推薦材料交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參與“優秀專利工作者”的評選。知識產權管理部組織評審人員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公布十日內沒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優秀專利工作者”獲獎限額為1—2人,每位獲獎者可獲得不低於20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職務發明人的獎金、發明創造獎和優秀專利工作者的獎金由本公司統一支付,納入每年知識產權管理部部門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失效專利從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細則給予的所有待遇;專利權歸屬存在糾紛的,在糾紛解決前不享受按照本細則給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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