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回收終身責任製實施辦法(doc 1頁)
電費回收終身責任製實施辦法(doc 1頁)內容簡介
電費回收終身責任製實施辦法內容提要:
為加強電費回收管理,強化電費回收責任意識,分公司特製定電費回收終身責任製,具體辦法如下:
1、各供電所電費回收第一責任人是供電所長,第二責任人是供電站站長,直接責任人是收費員。
2、電費回收第一、二、直接責任人前三個月執行電費回收考核辦法,如形成欠費在前三個月內未收回,對其所形成的欠費終身負責,直至死亡。
3、電費回收終身責任製欠費與工資收入終身掛鉤。執行辦法為:
一萬元以內 50.00元/月
一至五萬元 100.00元/月
五至十萬元 150.00元/月
十萬元以上 200.00元/月
直接責任人扣罰到欠費總額30%不再扣罰,第一責任人扣罰到欠費總額20%不再扣罰,直接責任人扣罰到欠費總額10%不再扣罰。
對於10萬元以上的欠費,分公司視其具體情況除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外,要進行行政處分;完全主觀原因形成的欠費給予下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4、形成欠費執行終身責任製後,如在前三各月內全部收回,所扣工資全部補發(不包括電費回收考核辦法中所扣工資),3---6個月內收回補發所扣工資的50%(不包括電費回收考核辦法中所扣工資),超過6個月不再補發,電費欠費全部收回後,責任人的處罰終止。
5、特殊情況形成的欠費,經分公司班子會認定,免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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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電費回收管理,強化電費回收責任意識,分公司特製定電費回收終身責任製,具體辦法如下:
1、各供電所電費回收第一責任人是供電所長,第二責任人是供電站站長,直接責任人是收費員。
2、電費回收第一、二、直接責任人前三個月執行電費回收考核辦法,如形成欠費在前三個月內未收回,對其所形成的欠費終身負責,直至死亡。
3、電費回收終身責任製欠費與工資收入終身掛鉤。執行辦法為:
一萬元以內 50.00元/月
一至五萬元 100.00元/月
五至十萬元 150.00元/月
十萬元以上 200.00元/月
直接責任人扣罰到欠費總額30%不再扣罰,第一責任人扣罰到欠費總額20%不再扣罰,直接責任人扣罰到欠費總額10%不再扣罰。
對於10萬元以上的欠費,分公司視其具體情況除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外,要進行行政處分;完全主觀原因形成的欠費給予下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4、形成欠費執行終身責任製後,如在前三各月內全部收回,所扣工資全部補發(不包括電費回收考核辦法中所扣工資),3---6個月內收回補發所扣工資的50%(不包括電費回收考核辦法中所扣工資),超過6個月不再補發,電費欠費全部收回後,責任人的處罰終止。
5、特殊情況形成的欠費,經分公司班子會認定,免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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